“借虎杀妻”案终极辩论

2016-08-29

“借虎杀妻”案终极辩论

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  邓荣忠

近日,一则“2016年最牛司考刑法案例题”刷爆法律人朋友圈。

华东政法大学李翔教授出了一道思考题,大意是:王某因妻子出轨,打算杀掉她。王某上网搜索杀人方法大全,想到了不久前某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致死的事件,又想到了此前与妻子数次在车上吵架,妻子都有下车步行的习惯。于是,王某深思熟虑后,邀妻子共同去野生动物园游玩。车子在野生动物园行进过程中,王某看到“禁止下车”的标牌时,停下车故意用语言刺激其妻子。其妻大怒,虽然看到了“禁止下车”的标牌,但仍然下车步行。刚走两步,就被正在散步的一对雌雄老虎叼走了。

分析:王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?

   笔者给出的答案于后。

一、作为控诉人,我这样告

   王某杀人罪名成立,并且是积极作为的杀人正犯。论证如下:

   王某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,欲杀之而后快。当得知他人在动物园被老虎吃掉后,便预谋导演一出动物园老虎吃人的悲剧。一日,王某诱骗妻子同游老虎园。车至园中,王某故意把车停在禁止停车的老虎园,并利用妻子性格弱点,故意与妻子吵架。其妻在义愤中果然下车,园中老虎果然把王妻吃掉。

   王某欲杀妻,预谋、诱骗妻子到老虎园、故意把车停于老虎园中、故意与妻子吵架这一系列犯罪预备行为,与其妻子的死亡结果之间,介入了老虎吃人的故事。关键在于,王某的行为,必然导致其妻在老虎园下车,这是王妻性格所决定的,也是王某算计准确的结果。王妻在老虎园下车,会被老虎吃掉,这也是有历史事实验证、人们普遍能够认知的事实。即:王某的一系列犯罪预备行为,与妻子的死亡之间,具有因果关系,王妻是被王某所杀。老虎,只是王某用来杀人的工具。

二、作为警察,我这样论证

   王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。

    1.思想不犯罪。

    2.带妻子逛动物园,任何社会规范都不禁止;在老虎园停车也不犯罪。

   3.王某成立犯罪的理由是:王某成立“不作为”犯罪。一是故意在老虎园停车并与与妻争吵,至妻下车,引发了妻子被老虎吃掉的危险,从而具有了阻止、救助的作为义务;二是基于夫妻关系,王某本身就有劝阻、救助的义务。王某应作为、能作为而不作为,至妻子被虎吃掉,其不作为的后果与直接杀人具有等价性。妻子被老虎吃掉,也正是王某主观追求。

三、作为律师,我这样辩

   王某无罪。论证如下:
   1.思想不犯罪;王某“想杀妻”的自白是否是自由也值得怀疑。
   2.带妻子逛动物园,任何社会规范都不禁止;在老虎园停车也不犯罪。
   3.夫妻吵嘴是常事,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夫妻不准吵架。
   4.王某妻子的死亡,是因为被老虎吃掉。老虎吃人与王妻死亡之间,是合自然法则的因果关系。其死亡,与王某的行为无关。
   5.王某妻子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,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,应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
   王某妻子下车进入危险境地,完全是自己自由选择的结果,与他人无关。
   6.王某妻子下车进入危险后,王某作为血肉之躯,也无力拯救。如果王某强行下车,不但救不了妻子,同样有被老虎吃掉的危险。王妻自己选择下车后,悲剧已不可避免。
   综上所述,王妻的死亡应由死者自己负责,与王某无关。

            (2016年8月17日夜,于深圳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