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

2016-03-29

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

     一、自觉接受所属调委会、派出所、区公安分局和区司法行政机关、区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管理。日常工作接受民警的指导和管理。

二、必须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功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。

三、不得徇私舞弊。

四、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。

五、不得侮辱、处罚当事人。

六、不得泄漏国家机密、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。

七、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,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。

八、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,做到以法教人,以理服人,以情感人。禁止简单粗暴、压服当事人。

九、坚持请示汇报制度。其中,平时要做到每月的调解工作报表向隶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、派出所和司法所报送,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