驻派出所调解室例会制度

2016-03-29

驻派出所调解室例会制度

第一条  为加强对的领导,及时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,特制定驻派出所调解室例会制度。

第二条  例会每周召开一次。由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,必要时司法所、派出所可以决定随时召开。

第三条  例会由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人员、负责联系调解室工作的民警和调解室全体人员参加。必要时,可以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。

第四条  会议的主要内容

(1)传达上级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,提出具体贯彻意见;

(2)审议工作计划,研究工作部署;

(3)参加调解室相关工作的民警和人民调解员汇报一周的工作情况;

(4)讲评调解室上一周的工作情况,对本周的工作进行布置;

(5)学习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;

(6)讨论研究近期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应对方案;

(7)其他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。

第五条  例会情况应在《学习例会记录薄》登记。

第六条  例会决定的事项由负责联系调解室工作的民

警督办。落实情况及时向司法所、派出所分管领导汇报。